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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期“两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路径建议

    作者: 发表时间:2015年03月06日 点击:1802次

    编者按:2015年2月26日至3月1日,政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大理市举行。在28日下午召开的“两院”报告协商会上,致公党大理州委专职副主委罗金洪代表民主党派组作了题为《新时期“两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路径建议》的发言,以下为发言原文。

     

    协商会现场 

    “两院”报告协商会现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大家下午好!

    我是大理州政协委员、致公党大理州委专职副主委罗金洪,我受民主党派组的委托,在今天的大会上发言。

    2014年,全州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州人民政府、州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主线,紧紧围绕平安大理、法治大理建设,着力强化执法办案,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着力打造以职业化为核心的过硬司法队伍,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我们和全州各族人民群众一样,对“两院”2014年的各项工作是满意的! 

     

                 罗金洪在“两院”协商会上发言 

    罗金洪在“两院”报告协商会上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描绘了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指出:“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各项工作”。新时期“两院”如何将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到实处,作为一名州政协委员,在今天的协商会上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设方面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两院”主动与纪委沟通协商,尽快出台、实施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案件通报制度

    现实生活中,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个案的情况并不罕见,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政府发红头文件,要求司法机关对某个被告人从轻判处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事。透过这些事件,我们看到的是某些情况下权比法大的尴尬,我们建议“两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主动与纪委沟通协商,尽快出台、实施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案件通报制度。要像通报违反“八项规定”一样,在媒体上点名道姓地通报插手干预司法个案的领导干部。为干预司法活动设定一条通电的“高压线”。

    (二)建议“两院”尽快设计、制作《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个案留痕记录表》,并将该表装订入每一件司法个案的卷宗,同案件卷宗一起存档备查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可以看出,让干预司法个案的领导干部留痕迹有记录,并追究责任,是党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作出的明确回应和制度安排。以往权力干预司法的案件中,为什么领导干部敢打招呼、递条子、“吹吹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记录在案的制度,没有责任倒查的制度。为有效防范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个案而无痕迹记录可倒查,建议“两院”尽快设计、制作《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个案留痕记录表》,该表要求每一位主审法官和主办检察官都要如实填写,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就祥细记录,没有干预的就填“无”。并将该表装订入每一件司法个案的卷宗,同案件卷宗一起存档备查。

    (三)建议“两院”设计、使用“婉拒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个案用语”

    尽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个案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但受我国历史传统和公民法律素养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个案的现象不可能一下子就消声灭迹。为此,建议“两院”设计、使用“婉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个案用语”。使用诸如:“某某领导,你的指示不符合某某法的规定”,“某某领导,你关心的某某一案,我们会依法公正办理的”等等用语,委婉地拒绝领导干部对司法个案的插手干预。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营造良好的司法人文环境。

    二、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方面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我们建议:一是坚决废除庭(处)长、院长(检察长)签发法律文书制度,真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二是优化配置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职权,审委会、检委会的专职法官和检察官,应该带头办理重大、凝难、复杂的案件,为其他法官和检察官办案提供参照和引领作用;三是结合“忠诚、干净、担当”教育,努力打造敢于担当,能够担当的司法队伍,逐步改变现在部分法官、部分检察官中存在的,我判不了,我办不了就提交审委会,就提交检委会的做法,努力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做法,努力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制度。

    三、在司法工作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方面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当下,我们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新媒体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和微信发声和发表评论。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司法机关改变不了我们所处的社会条件,但是我们可以改变自己,我们可以引导舆论。一是要更加强化阳光司法,不断加大审务公开和检务公开,拥有阳光就拥有光明。强化阳光司法,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媒体对司法工作的误传、误导和错误评论;二是要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在新媒体时代,我们司法机关要努力践行严格司法,让我们办理的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只有办出这样的案子,我们才能在别有用心的网络炒作过程中保持我们司法工作的定力;只有办出这样的案子,我们才不至于因为网络的炒作而翻煎饼一样改变我们的司法判决;只有办出这样的案子,网络才没有“到底是法律引领司法工作还是舆论引领司法工作”的评论。

    四、在落实普法责任制方面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但全民守法的前提必须是全民知法、懂法,在这方面,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在落实执法机关普法责任制方面,我州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说早就开始实施了,近些年来,审判机关与大理州电视台合办了多期“法在身边”栏目,对全州人民群众做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检察机关主动进机关、进党校,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普法宣传,为我州各级各类公务员的茁壮成长创造了良好条件。我们对全州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做的普法工作深表赞赏!

    就新时期如何更进一步落实好普法责任制,我们建议:一是审判机关在和电视台合办“法在身边”栏目过程中,不一定全部选取原告方胜诉的案例,也可以选取原告方败诉的案例,对原告方败诉的案例,邀请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点评原告方为什么会败诉,以此引导全州人民群众并非到法院打官司都会胜诉,而是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针对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增多的实际,建议检察机关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心下移,在预防村官职务犯罪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让那些能带领村民致富但不懂法的村官知法、守法,让检察机关的普法工作在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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