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人贩一律死刑”真的救得了孩子吗?
“人贩一律死刑”真的救得了孩子吗? 6月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一律死刑”真的救得了孩子吗?我们不妨听听这些理性的声音↓↓↓
1.目前我国对于人贩的判决是怎么样的?为什么会引起朋友圈疯转的事件? 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事实上,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非常详尽,而且重重轻轻的罪刑阶梯设置得也很合理。比如刑法第240条已经规定了拐卖儿童情节严重第八种行为可以最高判处死刑。现在微信圈中流传的观点是要“一律”判处死刑,这是非常危险的。 因为在中国刑法中,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有一个罪名,就是绑架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通称撕票),判处死刑(包括死缓)。这个规定已经受到很多法学家的质疑,因为他会造成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一不做二不休……,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都要枪毙的情绪化表述,无疑比撕票的刑罚还要重(因为没有死缓的余地了)。 这样一来,还要不要区分一般的拐卖儿童者和幕后的指使组织者?要不要给罪犯在案发前有一个悔改自首中止犯罪减少危害的机会?
2.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真的救得了孩子吗? 法学博士姜晓妍: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 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 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 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3.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是种好方法吗? 广州律师张慧: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 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 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越少发生。也就是说,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贩子问题。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死刑废除后犯罪率并没有随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废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我们国家近年来实际上也在减少死刑。 知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对于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要尽早争取废除。刑法的威慑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杀人要偿命,但自古以来杀人的事从来没有断过。关键是作案的人没想到犯案后就会被追究。刑法的威慑力不是没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万能的。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
4.近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是怎么加大惩处力度的?哪些人贩子被判了死刑?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师团崔利民律师: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已经不是头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办的云南蒋开枝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蒋开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彭庆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8年至2008年间,蓝树山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广西宾阳县、巴马县等12个县,钦州市、凭祥市、贵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将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拐卖。蓝树山拐卖妇女、儿童,非法获利共计50余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拐卖妇女、儿童人数多,时间长,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5.怎么看很多人觉得买方处罚太轻的观点?尤其是说买方如果对孩子没什么伤害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长: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顾高价收买儿童,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二是高额利润,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发。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 当前的法律实践中,对买孩子的人成为打击盲点。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人贩子的处罚都比较严厉,但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或者不处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于买孩子的一方也应该严厉处罚。 全国人大代表王军:当前对“收买”被拐儿童方面的打击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收养或收留方没有虐待行为,就可以免于处罚。只有加大了对买方的处罚力度,拐卖儿童的主要渠道和动机就被卡死了,相信拐卖儿童的行为也会减少。
全国政协委员许钦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应该修改。目前拐卖儿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买方市场的持续旺盛。买方一般不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购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没有后顾之忧。 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买方的问题比卖方还要复杂,如果有兴趣读读现行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就不会跟着起哄了。
6.阻碍儿童监护权转移的法律障碍到底在哪里?如何破解这个治理怪圈? 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很好的问题,以前宣传保护野生动物时有一句广告词,叫作“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同样,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猖獗,是因为存在一个隐性的市场。 这个“市场”(准确说应该是需求)并非都是灰色的,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比如丧失生育能力的夫妻,或者想要更多孩子但是碍于现行政策、年龄等身体原因不能生育的。 然而,我们的收养法律制度却非常苛刻,有很多不近情理的规定,几乎是将所有的收养人视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来考察和看待,于是促生出一个儿童需求的“黑市”。 不先解决这个问题,一味地加重刑罚,是非常愚蠢的。
一个母亲的呼吁: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这两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死灰复燃,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 这些文章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的照片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充分激发读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就好像我们的立法机构都是纵容人贩子的帮凶,竟然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为一个母亲,我也完全无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样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会伤心落泪。但无处宣泄的愤怒不能找错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地基础上。 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 罪轻罪重,刑罚必须有所区别,否则无论犯什么罪,只要你觉得伤害了我们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会还怎么安定? 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举个例子: 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
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 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 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 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虑,如果真的心疼这些可怜的,被拐卖的孩子,千万别冲动的要求一律死刑。毕竟被卖到一个没有孩子的普通家庭过上另一种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绑匪杀掉要强得多。 有人认为,一律死刑对罪犯有震慑作用,使他们一开始就不会去拐卖儿童。这也是不可能的。贩毒也是死罪,大数额的贪污也是死罪,杀人更是死罪,古往今来,有杜绝过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够大,市场足够大,提着脑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况拐卖儿童这种一本万利的生意。
从今天起,不要再为了一些悲惨的照片而冲动疾呼,不要再被一些假数据和谣言搞得惶惶不可终日。
做好一个母亲的职责,为孩子的安全做好保障:
1、除自己家里人外,不能相信任何接近孩子的人,包括雇工、老乡、新认识的朋友等;
2、不要以为抢夺孩子的人一定是恶狠狠的,有些人贩子是笑脸相对披着羊皮的,有的为达目的甚至可以在身边潜伏一段时间,目的就是要你麻弊大意放松警惕,寻找机会下手;
3、少带孩子到没有安全措施的公共场合去,实在要带出去,应由有社会经验的成人带着;
4、带孩子的时候一心不能二用,不要买东西、看报纸、聊天,放任孩子在自己身边睡觉或玩; 5、家里门要时刻关好,不是家人或很熟悉的人不能开门; 6、走在大路上尽量往里靠,不靠路边走,而且使用婴儿专用的背带,将孩子挂在胸前。 如果有余力,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帮忙转发儿童走失的消息,加入寻找走失儿童的公益组织,出一份力。 希望,天下无拐!
来自:微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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